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2022年2月16日,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相继对临时用地管理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部、省关于临时用地管理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结合各方建议意见后,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送审稿)》,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3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临时用地复垦、临时用地监管要求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者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前,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临时用地选址,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中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的,由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取得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及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人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四)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使用临时用地需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报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备案。
(五)临时用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由临时用地申请人编制,报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国有土地权利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通过复垦可恢复到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由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临时用地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其缴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六)临时用地监管要求。一是严格源头审核管控,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检查。二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三是强化批后监督管理,属地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批后使用和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违规使用土地和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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