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0月29日,市政府印发了《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眉府发〔2018〕22号)。5年以来,市政府共表扬“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企业43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40家(均为二级达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企业6家,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有效推动作用,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全市连续多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2023年11月28日,《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已失效;为继续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抓牢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在此前文件基础上,修订起草了《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二、修订过程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按照国家和省上对安全生产工作新要求,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起草了《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园(新)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业意见,于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送审稿)》,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眉府规〔2024〕2号)。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主要内容
《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眉府规〔2024〕2号)共14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受奖励企业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奖励申报程序和5项奖励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攻关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一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三)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市政府每年奖励15个“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每个奖励5万元。
五、修订内容
相较于原《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眉府发〔2018〕22号),新修订的《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眉府规〔2024〕2号)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对受奖励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细化,包括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9项基本条件。
(二)因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将原有的“首次纳入省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项目删除。
(三)为鼓励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将“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管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修改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四)为进一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扩大受奖励生产经营单位的示范效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名额由10个增加为15个。
六、申报方式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工作安排,组织辖区(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奖励。
(一)“四个一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国家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4项奖励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向所在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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