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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2022-05-2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作如下解读:

一、延长有效期的必要性。《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于2017年4月2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至2022年5月23日。当前,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委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且修订的幅度较大,修订稿已于2020年11月第一次征求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预计于2023年发布。截至目前,我市拥有国保单位13处、省保单位44处、市保单位154处,可移动文物数量达10.2万件,涵盖几乎整个人类文明史,全省罕见。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满足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刚性需求,需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

二、延长有效期的有关情况。经与市司法局等部门(单位)对接,2022年5月16日,我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了《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请示》,请求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市司法局对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2年5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眉府办规〔2022〕2号),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5月23日。


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一、起草背景。201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要求各地加快推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国省要求,结合眉山实际,起草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区)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全市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县(区)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讨论。在充分掌握全市土地二级市场基本情况后,着手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11日至5月11日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12日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社会公众代表意见建议,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18日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6月1日进行了我局内部合法性审查;6月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20个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司法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信息发布渠道。市、县(区)应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场所。

(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涉地司法处置会商机制和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共享机制。

(五)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要求。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应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核。

(六)转让、出租、抵押的基本条件。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签订了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或相关履约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七)预告登记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以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八)政府优先购买权。申报的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转让信息发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和拟申请预告登记转让的,应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场所发布转让信息。

(十)不得转让、出租的情形。经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未办理续期的;存在权属争议的;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依法认定且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十一)收益金标准。划拨使用权出租人应缴纳相关收益。收益金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县(区)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不得抵押的情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已依法认定且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非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十三)建立配套办法。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配套措施和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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