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解读 > 音频解读 > 正文

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202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2-06-20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清理背景。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2〕17号)要求,市司法局每两年牵头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20年清理基础上,结合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此次清理工作。

二、清理过程。1月25日,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清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眉司法发〔2022〕7号),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市司法局提供的《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按照清理标准自查清理,形成部门(单位)初步意见。市司法局在汇总、审核并征求部门(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清理结果,送市政府审定。

三、清理结果。2014—202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此次共清理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6件,其中继续有效48件、修改后继续施行6件、废止14件、失效28件。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4〕14号)等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内,符合工作实际,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8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相应标准变化等原因,在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继续施行。

(三)《眉山市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等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或已有新的文件替代等原因,予以废止。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5〕19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宣布失效。

四、结果运用。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要求,制定机关将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和目录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目录将共同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