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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2024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政策解读

2025-11-17来源:市司法局

一、清理背景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2〕17号)规定,结合国、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过程

2025年9月,市司法局梳理汇总2017—2024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7件),按照清理标准开展合法性审核,提出初步清理意见,10月13日,向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发出清理结果征求意见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工作实际对照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市司法局汇总部门(单位)意见,再次进行审核后,形成清理结果,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公布。

三、清理结果

本次共清理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其中确定继续有效21件、废止7件、失效19件,其中:

(一)《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一、二批)保护范围的通知》(眉府发〔2021〕7号)等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尚在有效期内,符合工作实际,继续有效。

(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8〕11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主要内容与党内法规相抵触等原因,予以废止。

(三)《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州名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9〕15号)等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宣布失效。

四、结果运用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要求,制定机关将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和目录作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目录将共同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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