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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9-17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20〕13号)于2025年7月28日期满,为保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保障全市群众临床用血安全和需求,推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修正)等文件精神,结合现行工作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等22个部门(单位)意见,于5月19日—6月19日同步挂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延长献血者的年龄限制。(第三条)

原内容: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公民积极参加无偿捐献骨髓。

修订内容: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单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公民积极参加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

(二)优化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优惠政策。(第八条)

原内容: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参加本市无偿机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个治疗量的单采成分血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修订内容: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持续推进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出院时直接减免用血费用工作,实现用血医院全覆盖。参加本市无偿单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个治疗量的单采成分血折合全血200毫升计算。

(三)增加“三免”政策及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医疗服务政策。(第九条)

原内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修订内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在本市申报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申请办理眉山市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博爱卡,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免市内部分景区首道门票的“三免”政策。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获得者,可享受指定医疗机构的预约挂号、检查、住院、转诊等医疗服务。

(四)明确优先用血原则。(第十七条)

原内容:倡导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医疗机构应当动员患者家庭、亲友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修订内容:倡导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动员患者家庭、亲友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在保障危急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

(五)建立高校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第十九条)

原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将血液科学知识和公民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列入学生健康教育教学大纲,将无偿献血知识普及作为考核学校教育成果的重要标准。

修订内容:1.删除“教育行政部门将……重要标准”。2.新增“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团委、红十字会,以及血站、高校,要合力做好高校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高校要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领导架构,明确牵头领导和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献血活动,提供校内优质献血点位并动态调整。要结合实际出台学生无偿献血激励奖励政策,增强教职员工和学生献血的荣誉感、获得感。”

(六)涉及表扬条款进行整合、精简。(第二十一条)

原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二)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四)组织公民献血及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表扬每两年一次,具体表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修订内容:结合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表扬奖励工作,删除(一)(二)。将其余内容修改为“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在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级各部门在职工评优评先考核中,对无偿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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