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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12-17来源:市委政法委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19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眉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眉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过有效期,需重新修订后印发,以进一步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规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眉山工作实际,2024年7月,市委政法委组织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14个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9个部门(单位)意见;8月26日至9月28日,通过市委、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随后履行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等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2024年12月5日,《眉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经眉山市第五届人民政府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3条,包括总则、审核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附则五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见义勇为人员的概念、适用办法、适用原则、见义勇为受益人义务、见义勇为工作主体、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审核确认,共4条。主要包括见义勇为的具体行为,规定了见义勇为事迹调查、核实、确认单位,以及征询意见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表彰奖励,共5条。主要包括对见义勇为人员通报奖励的具体内容、相关待遇以及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章权益保护,共16条。主要包括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权益保障和困难救助措施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体、住建、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在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

第五章附则,共1条。主要包括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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