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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4-11-01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眉山市分行联合印发了《眉山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旨在规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满足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的最困难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眉山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2024926日,《实施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2条通过网站跟帖形式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与当事人电话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相关意见将体现在后续印发的相关文件中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6部分内容:

一是保障对象。保障对象重点为本市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的最困难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二是定价机制。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收购项目价格。配售价格由收购主体按照基本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进行测算。配租价格由收购主体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收购房源要求收购房源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收购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收购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购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辖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已享受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回购制度。需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收购主体按规定予以回购。回购价格由收购主体综合原成交价格、房屋使用折旧等因素确定。回购款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回购后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是实施日期本方案自20241023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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