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2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共分9章4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此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用于支持市级部门(单位)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非涉密信息化项目。
三、申请列入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6月底前市级各部门(单位)结合规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并向领导小组报送请示,同步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资金来源、信息资源目录、可研报告、初设方案、服务分析报告等。
(二)项目审查。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步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组织技术审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意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中审查。
四、《办法》对项目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新增工程累计新增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在不突破批复总投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额不超过100万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五、《办法》对项目的信息资源共享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应接入眉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的技术审查意见应包含对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
六、《办法》对项目绩效自评价有何要求?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年度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
七、项目竣工验收如何开展?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三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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