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眉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眉山市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2月23日
眉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修订)
序号 |
服务 项目 |
对象 |
服务内容 |
牵头 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待遇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 |
为保障对象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医疗 救助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经相关部门核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
市医疗保障局 |
5 |
医疗 救助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经三重制度(基本、大病、医疗救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限额2万元 |
市医疗保障局 |
6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为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60—80周岁低保家庭老年人、已建档脱贫老年人、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等特殊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 |
7 |
临时 生活 救助 |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老年人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困难类型,按照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生活救助及相应专项救助 |
市民政局 |
8 |
法律 援助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给予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9 |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务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 |
为65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10 |
基本 公共 卫生 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
市卫生健康委 |
11 |
最低 社会 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2 |
医疗 救助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定额资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金额的75%定额资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限额不超过4万元 |
市医疗保障局 |
13 |
分散 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4 |
医疗 救助 |
特困老年人 |
对特困老年人给予全额资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限额 |
市医疗保障局 |
15 |
集中 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6 |
集中 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18 |
社会 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19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申请评估老年人的身体能力、照护情况以及疾病状况等,确定其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 |
市民政局 |
2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市民政局 |
21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民政局 |
22 |
家庭 照护 床位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配置一键呼叫、智慧监测等设备。给予承接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的机构适当的补贴 |
市民政局 |
23 |
探访 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4 |
老年 教育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
市教体局、市民政局 |
25 |
社区养老综合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餐等普惠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26 |
助餐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在经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眉山、成都、德阳、资阳、重庆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助餐补贴 |
市民政局 |
27 |
老年人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全市公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60—70周岁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实行门票免费 |
市民政局 |
2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 |
29 |
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30 |
护理 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31 |
高龄 津贴 |
具有眉山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 |
为符合条件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32 |
公共法律服务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 |
市司法局 |
33 |
子女 护理假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按《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4 |
免费乘坐公交工具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全市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车票免费 |
市交通运输局 |
35 |
文体 活动 |
身体条件适宜的老年人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市教体局、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