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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文 时间 |
发文 字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 |
扶持 类别 |
实施 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1 |
2020年7月28日 |
眉市民发〔2020〕27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眉山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补贴指导意见 |
建设 补贴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一)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新建、提升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万元、60万元;公建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按照养老服务部分建筑面积划分补助标准,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养老服务站点按10万元标准补助,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的养老服务站点按20万元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组织验收与认定后拨付50%,其余资金在试运行6个月后补助到位。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作为养老服务设施后期运行资金。 (二)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标准的50%执行。分3年拨付,即建成验收合格后拨付40%,以后每运行1年拨付30%。如在运行中被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即刻终止建设资金补助。 |
2 |
2016年5月20日 |
眉市民发〔2016〕31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设 补贴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经验收符合建设要求的,对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5%,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补助15%,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社区运行情况和财政保障状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适当给予支持。 |
3 |
2015年5月28日 |
眉府办函〔2015〕64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眉山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
建设 补贴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
市人民政府在统筹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对非扩权区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福彩公益金)。从2015年起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为: (一)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4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0.5万元。以上三个项目省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扩权县按最低标准的60%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25万元,省级财政均补助35%,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4 |
2012年4月8日 |
眉府发〔2012〕16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
建设 补贴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新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后,分级次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5 |
2020年7月28日 |
眉市民发〔2020〕27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眉山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 补贴指导意见 |
运营 补贴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一)坚持“运营好补贴多,不运营不补贴”原则,对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公办和民办)每年给予运营补贴。每年对运营效果及服务提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评估标准由县<区>自行制定)。其中,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15万元、1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按照5万元、3万元两个档次给予补助;农村养老服务分中心按照5万元、3万元两个档次给予补助;农村养老服务站点补助标准由县(区)自行制定。 (二)对在眉山辖区内连锁运营5个以上养老服务设施且连续3年运营良好的养老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5万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承接居家养老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开展医疗服务。 |
6 |
2018年6月4日 |
眉府办发〔2018〕18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 |
运营 补贴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一)对已建成并开展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给予3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对年服务6万人次以上的大型综合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政府从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对新增床位50张及以上,且床位利用率80%以上,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额外给予5000元/床的建设补贴和300元/床·月的运营补助。补贴资金由各县(区)政府从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统筹解决。 |
7 |
2016年5月20日 |
眉市民发〔2016〕31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
运营 补贴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具有公益性、福利性,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为保证其长久运营和生存,对其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支出,根据人口规模和开展服务情况由各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8 |
2015年5月28日 |
眉府办函〔2015〕64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眉山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
运营 补贴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补助运营费,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区县按最低标准的2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
9 |
2012年4月8日 |
眉府发〔2012〕16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
运营 补贴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一)社会办福利机构正式运营后,分级次每年按实际使用床位数量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随地方经济和财力增长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二)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维护维修原则上只收取材料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
10 |
2020年4月24日 |
眉市民发〔2020〕12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方案 |
用地保障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在《眉山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且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为公办型或委托办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建纳入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1 |
2016年4月18日 |
眉市民发〔2016〕24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城乡规划局/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眉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 |
用地保障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 |
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国土部门依据新增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每个床位平均45.4平方米标准向各区县下达养老机构建设年度专项用地指标,各区县应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将指标落到实处,不得扣减或挪做它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土地取得成本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为降低建设成本,鼓励采取租赁方式,对出让供地的可采取挂牌等方式,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的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
12 |
2016年5月20日 |
眉市民发〔2016〕31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人员 保障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在已建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经区(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纳入我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每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2名),提出用工条件,市、区(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社部门认定。 |
13 |
2012年4月8日 |
眉府发〔2012〕16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
税收 优惠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社会办福利机构税费减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
14 |
2020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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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 |
眉山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
政府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 |
(一)实施范围。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向纳入低保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延伸。 (二)补助标准。每户按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2500元以实际计算,超出2500元的部分由改造家庭自行承担。已开展残联“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纳入此次范围。 |
15 |
2019年10月23日 |
成民发〔2019〕30号 |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老年人享受成都服务性床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
政府补贴(成眉同城化发展床位补贴) |
成都市民政局、财政局;眉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对眉山市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所需经费由成都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成都中心城区指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郫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11个行政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2个功能区。 |
16 |
2018年11月17日 |
眉府办函〔2018〕86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通知 |
政府补贴(高龄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一)完善高龄津贴普惠制度。各县(区)要按照80-89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及时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因地制宜建立发放标准增长机制。 (二)加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低保对象老年人、残疾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全部纳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保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特殊老年人群体全面参保。 |
17 |
2017年12月28日 |
眉老委办发〔2017〕16号 |
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 |
关于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政府补贴(高龄补贴) |
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健部门 |
(一)凡年满80周岁的本地户籍老年人均可于2018年1月起申请高龄津贴(涉嫌犯罪被羁押人员、刑法未执行完毕人员除外),去世后停止。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度提高发放标准。 |
18 |
2014年12月19日 |
眉财社〔2014〕153号 |
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民政局 |
眉山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
政府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一)购买主体。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村老年协会、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有组织的公益性岗位社工等。 (三)购买内容。购买内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四)服务对象。当前阶段,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服务的对象具体包括三类对象,即: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凡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规定。 (五)购买标准。当前阶段,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标准是,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
19 |
2012年4月8日 |
眉府发〔2012〕16号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
政府 补贴 |
区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社会办福利机构供养或收养人员属于民政福利对象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生活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与政府办福利机构供养或收养的同类人员一致。 |
20 |
2020年12月29日 |
眉市民发〔2020〕38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 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 |
政府补贴(养老从业人员补贴)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一、实施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 从2021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 3.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补贴标准。 按职业技能等级进行岗位补贴,分别为: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工每人每月50元、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每人每月200元、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200元。 (三)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6月和12月,由其所在养老机构统一向所属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每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发放。在市社会福利院工作的,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社会福利院发放补贴。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二、实施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 从2021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从业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从事养老管理或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 3.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补贴标准。 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管理或护理工作每满3年,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500元。 (三)补贴程序和资金来源参照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执行。 四、实施期限 此方案有效期三年,从业时间认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
21 |
2021年7月9日 |
眉市民发〔2021〕40号 |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培训标准的通知 |
政府补贴 |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人社部门 |
民办养老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经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国家执业资质的,纳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眉人社发〔2020〕12号)中“眉山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技能培训项目的C类执行。民政部门负责按需求组织养老护理员参训,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并自行申请人社部门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