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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王洪涛等5人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2023-09-01 17:1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王洪涛等5人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

送达公告


王洪涛、伍艳军、李小强、周超、杜德明:

经查,你领取眉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你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你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你的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或已完成邮寄送达但你逾期仍未退回,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王洪涛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伍艳军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李小强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周超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5、《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杜德明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月1日

















附件1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王洪涛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8号


当事人姓名:王洪涛

身份证号码:513821********0690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累计向你发放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2年10月起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2年10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2042.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2042.76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月1日






附件2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伍艳军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9号


当事人姓名:伍艳军

身份证号码:513821********8317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累计向你发放3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1年4月与四川有发机电社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5286.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5286.75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月1日








附件3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李小强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10号


当事人姓名:李小强

身份证号码:513823********0038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累计向你发放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0年3月起与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0年3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1915.5元(含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1915.5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月1日








附件4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周超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11号


当事人姓名:周超

身份证号码:513821********6456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累计向你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3年5月起与通威太阳能(眉山)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3年5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2098.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2098.68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月1日







附件5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杜德明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12号


当事人姓名:杜德明

身份证号码:511122********6416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累计向你发放2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3年4月起与中企科信技术股份厦门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4197.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4197.36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31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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