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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贾园园等7人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2023-04-12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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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园园、王莉、吴之维、徐加林、薛小静、张琴、赵雪: 经查,你领取眉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现我局决定依法撤销你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你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你的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或已完成邮寄送达但你逾期仍未退回,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贾园园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王莉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吴之维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徐加林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5、《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薛小静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6、《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张琴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7、《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收回赵雪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贾园园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贾园园 身份证号码:511102********072X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累计向你发放4个月失业补助金,其间你于2020年11月与成都环球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仁寿黑龙滩长岛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资格条件,需退回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合计7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792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2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王莉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2号 当事人姓名:王莉 身份证号码:513826********4229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累计向你发放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0年10月起与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3960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3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吴之维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3号 当事人姓名:吴之维 身份证号码:510130********2112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累计向你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其间你于2021年4月起与四川省川池酒厂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资格条件,需退回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合计3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396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4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徐加林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4号 当事人姓名:徐加林 身份证号码:513902********0051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累计向你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其间你于2020年1月起与简阳市雄州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合计2283元(含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2283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5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薛小静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5号 当事人姓名:薛小静 身份证号码:411322********2983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累计向你发放9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1年1月起与四川源坤国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3960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6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张琴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6号 当事人姓名:张琴 身份证号码:513826********3128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累计向你发放15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0年5月起与乐山世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3215元(含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3215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7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收回赵雪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2023年第007号 当事人姓名:赵雪 身份证号码:513826********3829 经查,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累计向你发放1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其间你于2021年3月起与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需退回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合计52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待遇5280元至以下账户,并书面或电话报送退回情况及相关证明。 退款方式:转账 户名:眉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账号:23133991291004354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联 系 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168802;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眉山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严重失信人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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