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眉山市铅酸蓄电池等57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 |||||||||||||||||||||||||||||||||||||||||||||||||||||||||||||||||||||||||||||||||||||||||||||||||||||||||||||||||||||||||||||||||||||||||||||||||||||||||||||||||||||||||||||||||||||||||||||||||||||||||||||||||||||||||||||||||||||||||||||||||||||||||||||||||||||||||||||||||||||||||||||||||||||||||||||||||||||||||||||||||||||||||||||||||||||||||||||||||||||||||||||||||||||||||||||||||||||||||||||||||||||||||||||||||||||||||||||||||||||||||||||||||||||||||||||||||||||||||||||||||||||||||||||||||||||||||||||||||||||||||||||||||||||||||||||||||||||||||||||||||||||||||||||||||||||||||||||||||||||||||||||||||||||||||||||||||||||||||||||||||||||||||||||||||||||||||||||||||||||||||||||||||||||||||||||||||||||||||||||||||||||||||||||||||||||||||||||||||||||||||||||||||||||||||||||||||||||||||||||||||||||||||||||||||||||||||||||||||||||||||||||||||||||||||||||||||||||||||||||||||||||||||||||||||||||||||||||||||||||||||||||||||||||||||||||||||||||||||||||||||||||||||||||||||||||||||||||||||||||||
|
2025-10-17 14:26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
|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2025年眉山市铅酸蓄电池等57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57),现予以公告。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1 眉山市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共抽取4只样品,其中2只为检验样品,2个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共抽取4只样品,其中2只为检验样品,2个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2 检验依据 表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及方法
表2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5008.1-2023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一部分: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23638-2009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 眉山市电线电缆(非阻燃)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非阻燃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0米,其中15米作为检验样品,15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0米,其中3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表2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表3电力电缆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5023.3—2008 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502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 GB/T 9330—2020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GB/T 12706.1—2020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 3 kV(Um=3.6kV)电缆 GB/T 12706.2—2020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 35 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2部分: 额定电压 6kV(Um=7.2kV)到 30 kV(Um=36 kV)电缆 GB/T 12706.3—2020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 35 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3部分: 额定电压 35 kV(Um=40.5kV)电缆 JB/T 8734.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 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JB/T 8734.3—2016 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 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 眉山市电动助力车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4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 眉山市家用插座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家用插座抽样数量18只,其中12只为检验样品,6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固定式插座检验项目
表2 延长线插座检验项目
表3 转换器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002—2021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2099.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1—202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3—2022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T 2099.7—2015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 眉山市架空绝缘电缆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架空绝缘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架空绝缘电缆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2527—2008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 14049—2008 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6 眉山市商品煤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1)民用散煤的采样数量 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475-2008或GB/T 19494.1-2004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 按GB/T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 19494.1-2004《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的规定取样,在备注栏注明样品煤的粒度,注明是机械采样或人工采样。抽样数量根据该批煤的标称最大粒度确定,按照下表执行。 表1 抽样数量
备注:对于抽样量较大的样品,可在抽样现场对所抽样品进行破碎缩分,缩分后的粒度与质量应符合上表中要求,破碎缩分过程应详细记录在抽样单上。 抽取的样品等量分成2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作备样。 (2)民用型煤的采样数量 蜂窝煤:库房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5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2块分别封存,1块按照GB/T 474-2008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1块留存。 其他型煤:随机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根据GB/T 474-2008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2份,每份不少于4.0kg,分别封存,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作备样。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表2 民用型煤检验项目表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4169-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7 眉山市电吹风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吹风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343.1—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8 眉山市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可移式通用灯具抽样数量3台,其中2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17625.1—2022 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2021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9 眉山市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汽油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0 眉山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1 眉山市润滑油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份,每份不少于3L。如产品独立包装>20升或在成品罐抽样时,应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检验项目
表2 空气压缩机油检验项目
表3 工业闭式齿轮油检验项目
表4 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检验项目
表5 液压油检验项目
表6 全损耗系统用油检验项目
表7 有机热载体检验项目
表8 涡轮机油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443-1989 L-AN全损耗系统用油 GB 5903-2011 工业闭式齿轮油 GB 11118.1-2011 液压油(L-HL、L-HM、L-HV、L-HS、L-HG) GB 11120-2011 涡轮机油 GB 11121-2006 汽油机油 GB 11122-2006 柴油机油 GB/T 12691-2021 空气压缩机油 GB 13895-2018 重负荷车辆齿轮油(GL-5) GB 23971-2009 有机热载体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2 眉山市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要求的包装物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尿素水溶液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3 眉山市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见表 1。 表1 可燃气体探测器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检验项目
表3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检验项目
表4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检验项目
注:1.表2-4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4 眉山市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详见表1。 表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检验项目
注:1.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5.表带“△”检验项目不适用于集中电源型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不适用于消防应急电源。 6.在标准GB 17945-2024中,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电气强度试验项目适用于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的设备。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945-20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5 眉山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具,其中4具作为检验样品,4具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351-2023手提式灭火器 GB 4066-2017干粉灭火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6 眉山市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款产品抽取2台样本,第1台用于检验,第2台用于备样。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依据标准:GB/T 18487.1—2015)
表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依据标准:GB/T 18487.1—2023)
表3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依据标准:GB 39752—2024、GB 44263—2024)
表4 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依据标准:GB/T 18487.1—2015)
表5 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依据标准:GB/T 18487.1—2023)
表6 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依据标准:GB 39752—2024、GB 44263—2024)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9752—2024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 GB 44263—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17 眉山市危化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钢桶检验项目
表3 黄磷包装钢桶检验项目
表4 钢提桶检验项目
表5 金属方桶检验项目
表6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检验项目
表7 方罐与扁圆罐检验项目
表8 钢质手提罐检验项目
表9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检验项目
表10 塑料编织袋检验项目
表11 集装袋检验项目
表12 瓦楞纸箱检验项目
表13 纸桶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6473-1996 黄磷包装 GB 18191-2008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9160-2008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GB/T 325.1-2018 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946-2013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T 10454-2000 集装袋 GB/T 13252-2008 包装容器 钢提桶 GB/T 14187-2008 包装容器 纸桶 GB/T 15170-2007 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GB/T 17343-2023 包装容器 金属方桶 BB/T 0019-2013 包装容器 方罐与扁圆罐 BB/T 0064-2013包装容器 钢质手提罐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8 眉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4L,其中不少于0.7L作为检验样品,不少于0.7L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车用压缩天然气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8047-2017 车用压缩天然气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9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样品3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产品标称执行标准为GB 42296—2022及第 1 号修改单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只抽查标称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 1 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0 眉山市醇基燃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醇基液体燃料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6663-1996 醇基液体燃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1 眉山市灭火毯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张,其中3张作为检验样品,3张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灭火毯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XF 1205-2014 灭火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2 眉山市农用薄膜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地膜产品随机抽取2卷薄膜,其中1卷为检验样品,1卷为备用样品。 每批次棚膜产品随机抽取两卷薄膜,现场将抽取到的两卷薄膜去掉外层2米后,每卷沿幅 宽方向取一块面积4平方米,且保证样品折叠后面积不小于A4纸大小且表面无折痕,其中一块样品为检验样品,一块样品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表2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表3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20202-2019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3 眉山市生物肥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将随机抽取的样品缩分至不少于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或自封袋中,每份不少于500g。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生物有机肥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
注:1.上表(表1-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 798-2015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884-2012 生物有机肥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4 眉山市氮肥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尿素硝酸铵溶液1L,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尿素
表2 农业用氯化铵
表3 肥料级硫酸铵
表4 农业用碳酸氢铵
表5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
表6 尿素硝酸铵溶液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35-2020(含第1号修改单)肥料级硫酸铵 GB/T 2440-2017 尿素 GB/T 2946-2018 氯化铵 GB/T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NY/T 2268-2020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及使用规程 NY/T 2670-2020 尿素硝酸铵溶液及使用规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5 眉山市胶粘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低于0.8kg/份×2份的产品量,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当所抽样品为双组分、多组分时,主剂取样数量按以上取样规则进行取样,其余各组分按比例进行取样。 2 检验依据 表1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检验项目
表2 水溶性聚乙烯醇建筑胶粘剂检验项目
表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检验项目
表4 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检验项目
表5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检验项目
表6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9340-2014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 30982-2014 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HG/T 2727-2010 聚乙酸乙烯乳液木材胶粘剂 JC/T 438-2019 水溶性聚乙烯醇建筑胶粘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6 眉山市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洗面器水嘴或厨房水嘴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个,其中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其他用途水嘴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陶瓷片密封水嘴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8145-2014 陶瓷片密封水嘴 GB25501-2019 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7 眉山市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两份样品,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对直条钢筋,在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抽取1捆,在该捆中随机抽取其中的5根钢筋,每根截取试样1支,长2000mm,再将该试样截为两段,每段长度1000mm,分别依次编号,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每支样品要有完整的表面标志。 对盘卷钢筋取样时,在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抽取5盘产品,在每盘钢筋上距头或尾至少2000mm处,截取试样1支,长2000mm,再将该试样截为两段,每段长度1000mm,分别依次编号,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每支样品要有完整的表面标志。 2 检验依据 表1冷轧带肋钢筋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3788-2024冷轧带肋钢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8 眉山市建筑涂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低于3kg/份×2份的产品量,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当所抽样品为双组分、多组分或与其他涂料配套使用时,主涂料取样数量按以上取样规则进行取样,其余各组分或配套涂料按比例进行取样。 2 检验依据 表1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检验项目
表2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检验项目
表3 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
表4 水性氟树脂涂料(Ⅰ型)检验项目
表5 弹性建筑涂料检验项目
表6 建筑内外墙用底漆检验项目
表7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9755-2024合成树脂乳液墙面涂料 GB/T 9756-20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G/T 4104-2019 水性氟树脂涂料 JG/T 26-2002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 172-2014 弹性建筑涂料 JG/T 210-2018 建筑内外墙通用底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9 眉山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3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
表2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
表3淀粉基塑料购物袋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GB/T 38079-2019及第1号修改单(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8号))淀粉基塑料购物袋 GB/T 38082-2019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0 眉山市清洗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8508-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1 眉山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或2L,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洗衣凝珠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且每个独立包装不少于10颗,其中1个独立包装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个独立包装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表2 洗衣凝珠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224—201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5658—2021 洗衣凝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32 眉山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33 眉山市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6 根,其中 3 根为检验样品,3 根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检验项目
表2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检验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1317-2024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GB 44017-2024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 197—2010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4 眉山市商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台,检验样品同时作为备用样品。 大锅灶应附带与之匹配的锅,其他灶具如自带有锅的应与灶具一同抽取。 2 检验依据 表1 商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5848-2024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5 眉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只,其中3只作为检验样品,3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6 眉山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932—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20665—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37 眉山市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44016-2024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8 眉山市管道燃气自闭阀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管道燃气自闭阀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CJ/T447-2014管道燃气自闭阀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9 眉山市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4kg,其中不少于2kg作为检验样品,不少于2kg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液化石油气产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0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GB 17761—2018、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表2 电动自行车(GB 17761—2024、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1 眉山市成人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2个最小销售包装,其中9个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如果单个最小销售包装内装量少于 10片,按照120片换算成所需的最小销售包装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包装数量约按 9:3 进行分配。) 2 检验依据 表1 成人纸尿裤(片、垫)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2-2021 纸尿裤 第2部分:成人纸尿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2 眉山市工业液体二氧化碳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产品抽样数量见表1。 表 1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6052-2011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3 眉山市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工业过氧化氢检验项目
表3 单水氢氧化锂检验项目
表4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检验项目
注:1.表2-68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616-2014工业过氧化氢 GB/T 8766-2013 单水氢氧化锂 GB/T 26008-2020 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4 眉山市老视成镜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 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1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T13511.3—2019 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45 眉山市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2个最小销售包装,其中9个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如果单个最小销售包装内装量少于 10片,按照120片换算成所需的最小销售包装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包装数量按 9:3 进行分配) 2 检验依据 表1 卫生巾(护垫)检验项目
表2 卫生巾(护垫)检验项目
注:1.表1~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8939-2018 卫生巾(护垫)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79-2024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6 眉山市婴幼儿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市级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2个最小销售包装,其中9个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如果单个最小销售包装内装量少于 10片,按照120片换算成所需的最小销售包装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包装数量约按 9:3 进行分配。) 2 检验依据 表1 婴幼儿纸尿裤(片、垫)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1-2021 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7 眉山市充电宝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台,其中3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充电宝产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8 眉山市玩具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含第1号修改单)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含第1号修改单) 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49 眉山市跳绳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根,其中1根作为检验样品,1根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跳绳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9851.20-2007 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 第 20 部分:跳绳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0 眉山市纸杯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抽取样本 200 只。150 只作为检验样品,50 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应调整 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 1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 2:1 抽取)。 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电商环节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2 检验依据 表 1 纸杯检验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27590—2022 纸杯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附件51 眉山市塑料杯壶类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2个,其中检样10个,备样2个,备样备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杯壶类产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使用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2 眉山市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容器:1L以内(含1L)抽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1L至5L以内(含5L)抽40个,其中2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5L以上抽20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 塑料瓶盖:抽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备样备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食品接触用塑料容器产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使用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3 眉山市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网络购样抽样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在电商平台购买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批次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20只(个)。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备份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电商购样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一次性降解餐饮具不适用本细则。 2 检验依据 表1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一次性餐饮具标准 GB/T 24693-2009 聚丙烯饮用吸管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4 眉山市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为不少于2个。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制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3280-2015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 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T 11170-2008不锈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5 眉山市纸吸管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支,其中80支作为检验样品,20支作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纸吸管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3—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6 眉山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纸餐具
表3 纸盒
表4 纸袋
表5 纸罐(纸板类罐)
表6 纸罐(圆柱形复合罐)
注:1.表2~表6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3—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GB/T 27589-2011 纸餐盒 GB/T 27591-2011 纸碗 GB/T 36787—2018 纸浆模塑餐具 QB/T 2898-2007 餐用纸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附件57 眉山市竹木制品(筷子)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筷子(含筷头)抽样数量为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竹木制品(筷子)产品检验项目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