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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眉山市复合肥料等13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2025-04-27 10:25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2025年眉山市复合肥料、定配近视眼镜、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细木工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塑料编织袋、复合膜袋、卫生纸、纸巾纸、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等13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

眉山市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

GB/T 15063-2020

2

总氮(N)

GB/T 8572-2010

3

有效磷(P2O5

GB/T 15063-2020

4

氧化钾(K2O)

GB/T 8574-2024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2020

6

硝态氮

GB/T 3597-2002

GB/T 8572-2010

7

粒度

GB/T 24891-2010

8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24890-2010

GB/T 15063-2020

9

单一中量元素

GB/T 19203-2003

10

缩二脲

GB/T 22924-2008(适用于2025年4月1日前)

GB/T 22924-2024(适用于2025年4月1日及以后)

11

包装标识(养分含量、含氯标识、警示语、名称中的禁用语)

GB/T 15063-2020

GB 18382-202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2

眉山市定配近视眼镜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无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定配近视眼镜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0810.1-2005中第6.1条

2

柱镜顶焦度偏差

GB 10810.1-2005中第6.1条

3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GB 13511.1-2011中第6.3条

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 13511.1-2011中第6.4条

5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 13511.1-2011中第6.4条

6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 13511.1-2011中第6.4条

7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0810.1-2005中第6.6条

8

装配质量

GB 13511.1-2011中第5.8条

9

标志(标签)

GB 13511.1-2011中第7.1条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3

眉山市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烧结普通砖产品抽取样品60块,其中30块作为检验样品,30块作为备用样品。

每批次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产品抽取样品 60 块,其中 30 块作为检验样品,30 块作为备

用样品。每批次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产品抽取样品60块,其中30块作为检验样品,30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烧结普通砖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强度等级

GB/T 2542-2012

2

抗风化性能

GB/T 2542-2012

3

石灰爆裂

GB/T 2542-2012

4

泛霜

GB/T 2542-2012

5

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2010

表2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强度等级

GB/T 2542-2012

2

泛霜

GB/T 2542-2012

3

石灰爆裂

GB/T 2542-2012

4

抗风化性能

GB/T 2542-2012

5

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2010

表3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强度等级

GB/T 2542-2012

2

孔洞排列及其结构

GB/T 2542-2012

3

泛霜

GB/T 2542-2012

4

石灰爆裂

GB/T 2542-2012

5

抗风化性能

GB/T 2542-2012

6

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2010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5101-2017 烧结普通砖

GB/T13544-2011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T13545-201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4

眉山市细木工板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细木工板产品抽取样品5张(整板),其中3张作为检验样品,2张作为备用样品。当单张样品无法满足标准规定的制样尺寸时,应抽取满足标准规定的制样尺寸的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1 细木工板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含水率

GB/T 5849-2016

GB/T 17657-2013

2

横向静曲强度

GB/T 5849-2016

GB/T 17657-2013

3

表面胶合强度

GB/T 5849-2016

GB/T 17657-2013

4

甲醛释放量

GB 18580-2017

GB/T 39600-2021

GB/T 17657-2013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5849-2016 细木工板

GB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5

眉山市刨花板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刨花板产品抽取样品 5 张(整板),其中 3 张作为检验样品,2 张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刨花板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静曲强度

GB/T 17657-2013

2

内胶合强度

GB/T 17657-2013

3

表面胶合强度

GB/T 17657-2013

4

2h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 17657-2013

5

甲醛释放量

GB/T 17657-2013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4897-2015 刨花板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6

眉山市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中密度纤维板产品抽取样品 5 张(整板),其中 3 张作为检验样品,2 张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中密度纤维板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 17657-2013

2

静曲强度

GB/T 17657-2013

3

内结合强度

GB/T 17657-2013

4

表面结合强度

GB/T 17657-2013

5

甲醛释放量

GB/T 17657-2013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1718-2021 中密度纤维板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7

眉山市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从同一批号不同部位的15捆中各取二条,共30条,其中15条作为检验样品,15条作为备用样品。

在生产成品库抽样时,应确保同一批号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本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1 塑料编织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拉伸负荷

GB/T 8946-2013

2

耐热性能

GB/T 8946-2013

3

跌落性能

GB/T 8946-201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8

眉山市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从3箱中分别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3作为检验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膜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23

GB 4806.13-2023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脱色试验

GB 31604.7-2023

5

溶剂残留量总量

GB/T 10004-2008

6

苯类溶剂残留量

GB/T 10004-2008

7

甲苯二胺(4%乙酸)

GB 31604.23-2016

8

氧气透过量/氧气透过率

GB/T 1038-2000

GB/T 1038.1-2022

9

水蒸气透过量/水蒸气透过率

GB/T 1037-1988

GB/T 1037-2021

10

热合强度/封合强度/封口剥离力

(仅对袋类产品)

QB/T 2358-1998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3-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871-1993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T/BZ 1331-2020 多层复合塑料膜、袋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苯类溶剂残留量除外)。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附件9

眉山市卫生纸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卫生纸产品随机抽取样品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其中 9 个作为检验样品,3 个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本色卫生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微生物

细菌菌落总数a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大肠菌群b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金黄色葡萄球菌c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溶血性链球菌d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2

亮度

GB/T 7974-2013

3

横向吸液高度

GB/T 461.1-2002

4

抗张指数

GB/T 12914-2008

5

柔软度

GB/T 8942-2016

6

荧光性物质

QB/T 4509-2013

7

灰分

GB/T 742-2018

8

尘埃度

GB/T 1541-2007

注:a、b、c、d 标检验项目不予复检。

表2 卫生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细菌菌落总数a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2

大肠菌群b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3

金黄色葡萄球菌c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4

溶血性链球菌d

GB/T 20810-2018 中附录 C

5

D65亮度

GB/T 7974-2013

6

横向吸液高度

GB/T 461.1-2002

7

抗张指数

GB/T 24328.3-2020

8

柔软度

GB/T 8942-2016

9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GB/T 27741-2011

10

球形耐破度(成品层)

GB/T 24328.7-2020

注:a、b、c、d 标检验项目不予复检。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461.1-2002 纸和纸板毛细吸液高度的测定(克列姆法)

GB/T742-2018 造纸原料、纸浆、纸和纸板 灼烧残余物(灰分)的测定

GB/T1541-2007 纸和纸板 尘埃度的测定

GB/T7974-2013 纸、纸板和纸浆 蓝光漫反射因数D65亮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室外日光条件)

GB/T8942-2016 纸柔软度的测定

GB/T12914-2008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

GB/T20810-2018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

GB/T24328.3-2020 卫生纸及其制品 第3部分:抗张强度、最大力值时伸长率和抗张能量吸收的测定

GB/T24328.7-2020 卫生纸及其制品 第7部分:球形耐破度的测定

QB/T4509-2013 本色生活用纸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0

眉山市纸巾纸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纸巾纸产品随机抽取样品15个最小销售包装,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本,3个作为备用样本。

2 检验依据

表1 本色纸巾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溶血性链球菌*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2

抗张指数

GB/T 12914-2008

3

纵向湿抗张强度

GB/T 465.2-2008

GB/T 12914-2008

4

柔软度

GB/T 8942-2016

5

荧光性物质

QB/T 4509-2013

6

灰分

GB/T 742-2018

注:带*检验项目不予复检。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真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表2 纸巾纸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2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3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4

溶血性链球菌*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5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6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中附录 B

7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GB/T 20808-2022

GB/T 27741-2018

8

灰分

GB/T 742-2018

9

横向抗张强度

GB/T 24328.3-2020

10

纵向湿抗张强度

GB/T 20808-2022

GB/T 465.2-2008

11

柔软度(纵横向平均)

GB/T 8942-2016

注:带*检验项目不予复检。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真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20808-2022 纸巾

QB/T4509-2013 本色生活用纸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1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识与警示语

GB 42295—2022

2

车速限值

GB 17761—2018

3

制动性能(干态)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4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5

结构

GB 17761—2018

GB 3565—2005

6

车速提示音

GB 17761—2018

7

互认协同充电

GB 42295—2022

8

布线

GB 42295—2022

9

电气装置

GB 17761—2018

10

充电器与蓄电池

GB 17761—2018

11

淋水涉水性能

GB 17761—2018

12

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

GB 42295—2022

GB 42295-2022第1号修改单

GB/T 4208—2017

GB 4706.1—2005

13

连接

GB 42295—2022

14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GB 17761—2018

GB/T 31887.1—2019

GB/T 31887.2—2019

15

防火性能

GB 17761—2018

GB/T 5169.11—2017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2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充电器样品3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产品标称执行标准为GB 42296-2022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壳冲击

GB 42296-2022

2

跌落

GB 42296-2022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GB 42296-2022

4

电气强度

GB 42296-2022

5

防触电保护

GB 42296-2022

6

非正常工作

(仅测5.2.5.1、5.2.5.2)

GB 42296-2022

7

超温保护

GB 42296-2022

8

过充切断

GB 42296-2022

9

延时切断

GB 42296-2022

10

耐热

GB 42296-2022

11

灼热丝

GB 42296-2022

表2 产品标称执行标准为GB 4706.1-2005、GB 4706.18-2014的电动车充电器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2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3

非正常工作a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4

机械强度b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5

内部布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6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注:a项目非正常工作项目只做19.102;b项目机械强度项目只做外壳冲击试验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附件13

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抽样数量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4只为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2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3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4

低温容量

GB/T 22199.1-2017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6

防爆能力

GB/T 22199.1-2017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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