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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线电台等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2024-09-05 15:55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眉山市2024版无限电台、儿童和学生用品(弹射模型枪)等两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2),现予以公告。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眉山市无线电台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无线电台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接触温度限值

GB 4943.1-2022

2

热能量源的安全防护

GB 4943.1-2022

3

安全防护的要求

GB 4943.1-2022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附件2

眉山市儿童和学生用品(弹射模型枪)产品质量

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儿童和学生用品(弹射模型枪)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材料质量

GB26701-2011

2

木质材料

GB26701-2011

3

毛绒材料

GB26701-2011

4

毛刺和锐利边缘

GB26701-2011

5

表面温升

GB26701-2011

6

结构

GB26701-2011

7

电线的保护

GB26701-2011

8

声响要求

GB26701-2011

9

模型产品的正常使用

GB26701-2011

10

开关标志

GB26701-2011

11

静态模型稳定性外观要求

GB26701-2011

12

标志和说明

GB26701-2011

注:除第3、4项外,其他检验项目针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要求;以上相关项目在短烟管状态下进行测试。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26701-2011 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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