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2021-05-17 16:59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情况。消毒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 (二)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和2020年除随机抽查外以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81号)和《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川卫函〔2019〕118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本辖区抽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省级及本地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凡抽检范围为“全部”、“所有”或“100%”而国抽省抽均未抽到的,各地还应将符合要求的本底对象全部纳入。录入信息时,国抽省抽有清单的,在“双随机”板块录入,无清单的,在“日常监督”板块录入。 (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两库”清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三)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已下达的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资金,同时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监督抽检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通过监督机构接收的任务清单(国抽和省抽),结合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本地抽检。 (二)各县(区)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人员和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如人事变动、岗位调整、退休或休假等)难以执行抽查任务需要调整的,或因关闭、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要及时书面报告(人员调整需附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底档信息删除需注明原因)市支队,再由市支队汇总报告省总队,由省总队按国家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整和删除。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要求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或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报告结果完成后续工作(信息录入和不合格查处)。 四、注重国家和省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县(区)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县(区)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县(区)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法〔2015〕27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3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县(区)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县(区)要按照计划的要求(见附件1-4),通过四川省智慧卫监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要将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于7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三)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负责加强对各县(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督促做好“两库”清理工作,强化对各县(区)随机抽查工作的稽查,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各县(区)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并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向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报送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情况报告中应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和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及2020年除随机抽查外以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汇总(含市本级)后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任务推进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在任务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市综合监管与职业健康科联系人:李 静 028-38195485 市疾病预防控制科联系人:熊文思 028-38195361 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联系人:熊 辉 028-36038304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