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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jxhgcyyq/2025-00012  发布机构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5-05-13
 文  号  眉高管发〔2025〕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5-0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政策》的通知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政策》的通知

眉高管发〔20254


各局(室、部、中心),直属国有公司,各企业: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政策》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58日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政策


为推进眉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强企业发展信心,营造奋勇争先、争创一流、奖励先进的良好氛围,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特制订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

第一条 对连续两年以上有研发投入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研发团队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含在高新区内注册的关联企业联合体)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招引中试项目签约入驻园区省级及以上中试研发平台的,在中试项目设备安装后并正式开展中试试验当年,按照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中试研发平台运营公司团队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在园区注册并开展中试项目的企业,项目中试成功后,取得中试成果鉴定当年,按照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中试研发团队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单个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户园区的,竣工投产后,按照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园区内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科技孵化器、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中试基地、检验检测中心及其它类科创服务平台,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每年给予运营绩效奖励,单个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项目推进

第六条 对依据项目建设进度约定,按期开工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前期规划设计、环评、安评报告实际编制服务费用50%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团队一次性前期经费补助,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再按照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团队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市重点项目在当年度开工并投产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提质发展

第八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且入规第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含在高新区内注册的关联企业联合体),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可用于奖励企业生产、销售、财务、统计等团队相关人员,或根据企业需求给予企业不超过同等金额的物资奖励。

第十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按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金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内现有企业通过战略并购重组引入非眉山市内上市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与该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四、鼓励人才贡献

第十一条 对园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入驻园区中试研发平台的中试项目公司,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的,参照企业综合贡献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租赁费用的20%30%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用于补贴企业入住人才和员工等。

五、鼓励安全环保升级

第十二条 对首次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通过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措施绩效分级A级、B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创先争优

第十四条 对高新区当年在经济运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党的建设、信访维稳等综合发展工作方面作出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团队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承接省级及以上重大会议或现场活动的企业,表现突出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园区内企业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眉山高新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财务机制、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所称项目指在眉山高新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工业项目,不含政府性投资项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研发投入数据是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销售收入数据是指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税销售额。其中,研发投入营业收入计算可以包括该企业在眉山高新区内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第十六条 凡是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凡本政策所涉及项同一企业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享受市级奖励资金需园区分摊或配套解决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相关奖励条款。凡本政策未涉及项,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兑现。眉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根据实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后组织申报,并成立资金评审工作小组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本政策出台后,原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类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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