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气发〔2023〕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气象局
2023年1月20日
眉山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农业生产和重大应急保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抗旱、防雹、森林防灭火、重污染天气防治、重大(应急)保障等目的的气象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强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建设本地作业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作业信息处理系统。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五条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专项经费和科学试验研究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生产、重大应急保障、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部门要加强与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协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科技研发攻关、业务运行保障以及监管、协调和服务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研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气候的影响,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解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九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普宣传。新闻宣传、教体、科技、人社、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将人工影响天气科普宣传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融入城市公园、气象科普基地、防灾减灾基地和科普场馆等内容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规定》。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设备和作业点的规划和布设应当符合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或者发生森林火灾;
(二)出现大气、水源等公共污染事件;
(三)出现干旱征兆,气象预报持续干旱少雨,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四)工程蓄水严重不足;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重大(应急)保障情形。
出现冰雹天气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可直接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在取得空域和作业时限后立即实施人工防雹作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扩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除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外,可根据用户需要组织开展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计划,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需要跨县(区)、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县(区)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县(区)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采购人工影响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设备,需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禁止非法买卖、转让上述设备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残骸坠落现场技术调查须符合国家气象行业标准。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施设备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按规定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眉山市政府令第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