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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第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3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11-27 09:46  市卫生健康委 [字号: ] 打印

  


赵晓明代表:

您提出的《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建议》(第73号建议)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沟通、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主导问题

(一)关于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国务院于2019年4月17日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明确提出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对托育服务发展做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托育服务发展方面的职能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0月8日印发了《育机构设置标准(行)》育机构管理规范行)》,这两个文件仅适用于经市场监注册和民政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机构对早教机构和幼儿园托班不适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研发即将上线运行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也只向育机构提供备案登记,实行网上备案,上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因此,宜待省级和相关部委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后,再研究制定我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实施方案,细化部门职责。

(二)关于统筹相关部门资源,提供托育服务发展环境的问题。

根据国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税务、财政、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承担了不同的职责。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配套文件正陆续出台,级还将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届时市县两级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和方案研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新建居住区、旧城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利用现有的资源,建立公益性社区婴幼儿托育网点等措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营造婴幼儿照护发展环境。

二、关于“谁来管”的问题。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问题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婴幼儿照护发展的职能。卫生健康部门是托育服务发展的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管:公安部门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和规范运营。

(二)关于部门发证的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和食品经营审查制度,严格审查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认真检查食品经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信息推送给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纳入监管范围;各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把好登记关,及时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的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纳入监管范围,促进我市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蓬勃健康发展。

关于先制定托育机构准入、评定、考核标准问题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国办文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等有关工作做出了安排和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正式印发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家标准对托育机构的设置班、地设施、人员规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规范对育机构备案理、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各环节做了明确要求。因此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还宜根据国家、省标准实施,职能部门依法履以指导和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按标准和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关于来办问题

(一)关于鼓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发展的问题

从全国托育照护机构发展情况,上海市是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最好试点最早的城市。上海市为鼓励托育机构发展,成立了托育服务指导机构,出台了包括从业人员培训、税收、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提供托育服务供给,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其次,成都市则是依托辖区民办幼儿园提供2周岁婴幼儿托班教育服务。

由于0-3岁婴幼儿年龄小、对营养要求高,送至托育机构后免疫风险相对大,应以家庭养育为主。因此,国务院文件提出了“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原则,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困难的家庭或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眉山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可借鉴地经验,在税收、建设用地、从业人员培养、财政支持等方面出台并落实促进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有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业的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依托现有资源,开办普特融合特色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满足院内儿童享受优质学前教育需要,辐射社区儿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利幼儿早期教育中心定期开办面向社会大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婴儿照护知识、照护技能健康管理座,通过信公众号发布婴儿照护知识,为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幼儿抚育养育指导,提升家庭和机构照护水平,促进婴幼儿照护规范科学开展。

由于托育服务机构是新兴产业,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因此对托育机构的申办和发展,宜从严把关,循序渐进

(二)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点的问题

私营企业、商务楼宇举办福利性的托育服务点尚存在困难。一是经费方面。举办福利性质的托育服务点需配备的专门技术人员、设施所需的经费属超范围支出,资金无从解决。二是人员方面。举办托育服务点配备一定数量的专技人员,目前社会上缺少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此,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福利性质的托育服务点,一是要激发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的举办托育照护机构的热情,引导他们承担社会责任,解决单位职工解决照护子女后顾之忧。二是相关部门从政策层面要给予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福利托育服务点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鼓励普性公、民办幼儿园扩容,增设托儿园的问题

国务院虽然在相关的政策与文件里,明确地提出了“鼓励普惠性公、民办幼儿园扩容增设托儿园”这一目标要求,但是由于我市正处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场地建设(政府投入)还是师资配备(编制),都还不能完全达到国家要求,因此建议“鼓励普惠性公、民办幼儿园扩容增设托儿园”这一举措暂缓在眉山推行。

四、关于来育问题

(一)关于鼓励高校开早期教育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托育人才的问题

一是动态调整专业目录。在即将印发的《新版中职专业目录》中增设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二是积极引导眉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三是在现有职业院校母婴照护领域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四是建议教育部进一步加强教学标准建设,推进护理、早期教育等相关高职专业教学工作。

(二)关于加大对托育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问题

为托育机构师资队伍和所需要人才进行培训提供支持,根据眉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行业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把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等婴幼儿照护相关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目录,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吸引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吸引更多培训机构开展相关培训,缓解婴幼儿照护人员数量短缺问题。另一方面,组织实施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职业资格评价,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托育服务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下一步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研究成立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眉山市实施细则,依法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多形式多渠道为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和广大婴幼儿父母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鼓励支持企业、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立福利性的托育照护点,争取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托育照护机构,以点带面,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业发展,解决年轻家庭的实际需要,提升年轻家庭幸福指数,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构建良好的生育环境。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联系人:李君明;联系电话:1816017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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