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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订《眉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12-24 11:1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关于修订《眉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与各区(县)和相关市级部门认真研究,形成了《关于修订《眉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18530633@qq.com

  (二)联系电话:028-38509379  38175230

  联 系 人:范军  张寅盈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修订《眉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关于修订《眉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切实保障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眉山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眉府发〔2011〕57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市本级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工伤保险征缴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大力扩展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参保覆盖面,确保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开工项目覆盖率100%。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征缴范围,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调整相关标准

  (一)市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天补助40元(含在其他地级市及以下城市);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治疗的,每天补助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天数以住院时间为准。

  (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外治疗时合理的临时性食宿费凭原始票据按以下标准报销:工伤人员因病床紧张等待入院等合理原因临时性外宿,住宿费凭住宿费票据按每天不超过200元实报实销,同时给予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治疗原则上不超过3天。

  非必要住宿、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凭原始票据报销。火车按硬卧车票、轮船按三等舱船票、动车组按二等坐票、长途汽车按车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报销。根据伤病情需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的据实报销。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住院治疗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据实执行。

  三、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

  工伤预防费按照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每年定期通报工伤认定、职业病报告和安全事故情况等信息。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眉府发〔2011〕57号)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今后可随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三)各级、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请示同意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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