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医疗卫生 >> 实施情况 >> 正文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眉山市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28 10:31  市卫生健康委 [字号: ] 打印

 

 

眉卫发〔201844

 

 

 

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更好地满足我市人民健康和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现将《眉山市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    

   生育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      眉山市商务局    

                       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国有资产      眉山市工商行政      眉山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局            监督管理局       

                                       2018625 

 

 

 

眉山市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川卫发〔2018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和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为导向,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有效供给能力,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眉山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18年底,构建市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依托四川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落实短缺药品综合监测预警制度和清单管理制度实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施策。2020年底,形成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部门协调、分级应对、行业引导的“五位一体”工作格局,建成较为完备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工作措施

)建立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

参照四川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会商联动机制”),建立我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由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9个成员单位组成,根据会商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共同参与、应对,形成工作合力,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信息和应对建议,统筹解决我市局部性药品短缺问题。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建立级会商联动机制。

落实短缺药品综合监测预警制度。

四川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是我市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联动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平台。依托现有平台功能完成平台短缺药品信息采集、统计分析阳光考核、月报管理等功能平台将具备的短缺药品信息全流程动态感知、预警监测、应对防范等智能化应用适时提出建议意见

依托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监测预警覆盖我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等需求侧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供给侧的药品短缺情况,形成多源信息采集机制。全面实行短缺药品信息“每月零报告”制度。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履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对自身无法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应及时通过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上报。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对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原料短缺、调整生产品种等潜在的短缺风险,以及药品流通企业出现的不能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需求的情况,均应提前3个月告知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上报,并主动接受药品短缺原因调查。

(三)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各级部门应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提升短缺药品预判能力。在国家、省短缺药品清单基础上,根据我市临床用药需求和各区县短缺药品报送情况,制定形成市级短缺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制度,实现部门与行业间药品短缺信息的有效传递,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人人分享的短缺药品治理制度。

(四)实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施策

调整采购方式适当增加库存。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清单内的短缺药品,在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上及时调整适宜采购方式不受药品采购周期和结果限制,同时合理调整院内采购目录采购可替代药品及启动院内特殊药品采购流程等。对于存在短缺风险、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药品制定药品短缺供应预案,进行动态替换储备,设立短缺药品库存量预警线,及时采购增加库存。市及各县分别确定一家医疗机构适当储备短缺药品,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保障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调剂使用的供应。

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注重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实际库存,及时发现医疗机构用药短缺苗头。对于因供需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局部性短缺的药品各医疗机构可自行协调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调剂使用级调剂无法满足临床需求时,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对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按规定审批后,在审批范围内调剂使用。

强化价格联动完善撮合机制。建立短缺药品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清单内药品价格每半年与全范围内的现行级平均价联动一次。对因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导致短缺的药品,要充分利用政府谈判、市场撮合等方式,实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供需双方信息和诉求有效对接,合理引导生产企业准确把握需求量、价格等信息,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

落实国家定点生产政策,配合省内应急生产。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的短缺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采购结果,支持我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活动。针对企业停产或临床需求突然增加等情况造成的短缺药品,积极请求省通过应急生产等方式保障供应。支持相关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品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申报建设国家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积极响应国家罕见病用药政策,鼓励、引导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创新。

    建立常态化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及原料药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同时,积极排查垄断行为线索,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涨价明显的药品及原料药生产、流通企业密切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屡查屡犯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垄断案件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参与我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出现违反采购规定或合同约定影响临床使用的,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医疗机构应履行药品使用管理责任,对因不合理用药习惯、不合理采购流程或储备机制不完善等影响临床使用的,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体制和制度优势,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领导责任,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要及时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鼓励县(区)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和有效模式。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应急生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按规定做好短缺药品支付保障;商务部门要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优先配备、统筹调剂和使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推动国有企业在短缺药品供应方面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工商部门要查处短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短缺药品质量监管,实施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原料与制剂的停产备案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针对性地做好短缺药品临床使用的科普工作。及时公开相关综合信息,积极回应、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药品短缺问题。为企业短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发展方向、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625日印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