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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2018-10-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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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卫发〔2018〕69号 各区县卫计局、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健康科普专家库工作,更好的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推动健康科普宣传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我委制定了《眉山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试行工作中如遇新情况,请及时报委宣教科。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眉山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促进全市卫生计生健康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健康眉山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科普办)在市卫计委宣教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健康科普战略、确定科普工作重点、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支撑,提高科普水平,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健康科普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入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的在职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公益;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科普宣传和健康传播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申报和入选专家库的程序: (一)单位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填写《眉山市健康科普专家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学术获奖证书、既往科普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市健康科普办; (二)市健康科普办根据专家入选条件及推荐情况,确定专家库成员候选人,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三)市卫计委组织评审,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到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展健康科普宣传; (二)受邀参加各级各类健康教育计划或规划的制定与论证以及健康教育工作决策咨询等; (三)对全市健康教育及健康科普宣教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秉持专家的良知正义,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三)积极参加市健康科普办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健康科普公益活动。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市健康科普办不定期举办健康科普培训,不断提高入库专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专家的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条 市卫计委根据专家业绩档案对专家进行年度考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市卫计委组织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十二条 市健康科普办建立专家库成员业绩档案,对专家参与健康科普活动情况及社会各方面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和核实,并及时反馈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市卫计委对在健康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市健康科普办组织的活动的; (三)在健康科普宣传活动中,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不负责任,作出虚假或不科学宣传的; (四)以市健康科普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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