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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18-02-1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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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卫发〔2018〕13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医疗卫生人员素质能力,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十三五”全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等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卫生类学术团体。 第三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眉山市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眉山市内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三)眉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四)承担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按程序申报市级项目; (五)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参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项目申报执行。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项目);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区县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单位自管项目: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或医学译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五)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全体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综合素质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患沟通、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为重点的业务知识培训,结合人社部门的公需科目培训,提升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培训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选题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同时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六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内或省、市学科发展前沿的理论或实践;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市级以上科技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属于省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四)有着显著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由区县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申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条件和明确的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项目授课内容应有相应教案和系统讲稿,实践性教学部分应有示教病例或实际演示,由项目申办单位向学员提供学习资料。 (四)每个项目举办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天,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同一项目举办期数不超过6期;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为1人,项目负责人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相同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未按时实施批准项目的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五)授课教师应是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 (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在同行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 (2)五年内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2.卫生计生管理类人员: (1)在同行业中具备一定影响力和学术(实践)水平; (2)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 (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1.上一年度经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该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申办单位填报了完整的项目执行情况材料; 3.备案项目名称、编号、学时、学分须与上一年度批准公布项目的内容一致; 4.申办单位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三)各级申报单位需按照每年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按类别进行项目申报。 第九条 鼓励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三基”知识项目申报;积极支持全科、儿科、妇产科、护理等急需紧缺专业项目申报,以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实现各学科、各专业平衡发展。积极支持乡镇医生、村医生、预防保健员培训项目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市、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网报所属市、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公布实施。 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需要经县级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网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批复)公布实施。 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学术团体直接网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批复)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未列入计划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临时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列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临时性高水平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15日进行项目审批备案,否则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凡外省市来我市举办或与我市卫生计生机构联合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提前10日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培训日程等相关资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认定并公布,否则不予备案和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等。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举办 (一)各项目申办单位应按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授课学时等。 (二)各项目申办单位联合举办项目数不多于2项,根据参培项目授予培训学员学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联合举办项目实行重点监督。 (三)各项目申办单位应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员培训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重视学员培训和教师授课质量,灵活采取试题、心得体会、问卷评估、读书笔记、在线考试等形式对学员培训质量进行考核,采取调查问卷、抽查课件、教案等形式对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评价,严格按照考评结果授予学分。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单位需在项目举办前5个工作日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通知、日程。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图片、会议总结。凡是在项目举办过程中学时、学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不授予学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质。 (五)加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各项目申办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手机APP签到考勤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各项目申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审批项目内容实施、手机APP代签到、培训现场人数与考勤人数不符等违规现象的,将进行全市通报,对下年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有效期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1年,执行有效期截止为当年12月31日。 (二)项目不能在本年度举办需要延期的,由项目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同意后方能延期。无正当理由未举办项目且未提交书面申请的,项目自动作废,该项目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反馈材料和评估报告对项目学员学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随机在公布的市级项目中抽取6%-10%,对授课师资、培训学时、项目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采取减少项目申报等处罚措施。凡是在项目举办过程中学时、学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撤销已授予学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质。 第十八条 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按国家、省市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项目);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 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区县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单位自管项目: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五条 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个体诊所每年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 第六条 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为:(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四)乡村医生、个体诊所,每年获得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第七条 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九条 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十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二条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十三条 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学分。 (三)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十四条 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市、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 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8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 (二)单位自管项目学分授予标准 1.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见附件1)。 2.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见附件2)。 3.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见附件3)。 4.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2000字授予1学分。 5.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6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8.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由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2小时授予主讲人1学分、每3小时授予参加者0.5学分;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五章 学分发放
第十五条 Ⅰ类学分的发放。由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传合格学员学分信息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 Ⅱ类学分的发放。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和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传合格学员学分信息等材料到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和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传合格学员学分信息等材料到区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由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单位自管项目,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单位将合格学员学分信息等材料上报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的Ⅰ类和Ⅱ类学分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认可部门、学分数和签章等。 第十八条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由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录入。 第十九条 市内举办项目的学分全部实行电子学分管理,不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 第二十条 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学分、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内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第六章 学分验证
第二十一条 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进行验证,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并将验证情况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验证,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办法由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上年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验证工作。打印《眉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件4),经验证单位审核签章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学分验证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对违规验证、虚假验证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全市通报等处罚。
第七章 学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用人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是年终考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 (一)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发放、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三)各卫生计生单位继续教育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市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眉山市卫生局印发的《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卫发〔201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目、科技成果奖授予 Ⅱ类学分标准
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等级 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奖 一等 20 19 18 17 16学分 (国家发明奖、 二等 15 14 13 12 11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等11 10 9 8 7学分 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四等 9 8 7 6 5学分 省、部级 一等12 11 10 9 8学分 二等10 9 8 7 6学分 三等8 7 6 5 4学分
附件2
获得市、县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 Ⅱ类学分标准
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市级课题 5 4 3 2 1学分 县(区)级课题 4 3 2 1 1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等级 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市级奖 一等 8 7 6 5 4学分 二等 6 5 4 3 2学分 三等 5 4 3 2 1学分 县(区)级奖 一等 6 5 4 3 2学分 二等 5 4 3 2 1学分 三等 4 3 2 1 1学分
附件3 发表学术论文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1 2 3 国外期刊 (SCI收录) 15 13 11学分 (Medline、Pubmed、EI收录) 12 10 8学分 国内期刊 核心期刊 (北大核心) 10 8 6学分 (科技核心) 8 6 4学分 非核心期刊 6 4 2学分
附件8 眉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印发 | ||||||||||||||||||||||||||||||
【眉卫发〔2018〕13号眉山市(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头).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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