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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深化法治卫生计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15 16:17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打印

 

 

 

眉卫发〔2017〕98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深化法治卫生计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深化法治卫生计生建设

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根据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深化法治眉山建设的决定》、《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建设四川法治卫生计生的意见》、《四川法治卫生计生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健康眉山2020”战略,以促进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全行业法治化水平为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行、监、宣、研”工作,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卫生计生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完成《眉山市依法治市纲要(2014-2020年)》、《四川法治卫生计生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各项任务,到2020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法治理念、法治意识、法治能力明显增强,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规范实施,卫生计生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权力运行全面规范高效。2020年,卫生计生系统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建立。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问责等体制机制完善,法治卫生计生基本建成。

——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总体形成。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学法、敬法、重法、尚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维护法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

    (二)推行权力、责任、负面三清单制度。健全和完善卫生计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尚未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区县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完善。(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办公室、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卫生计生事项,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卫生计生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责任单位:委办公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六)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通过。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办公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眉山市卫生计生委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推行卫生计生事业改革服务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责任单位:委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八)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全市卫生计生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交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委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九)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十)改进卫生计生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卫计服务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加强卫生计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委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测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管理支队)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委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测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管理支队)

(十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卫生计生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卫生执法、人口计生等方面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推广运用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责任单位:委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测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管理支队)

    (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继续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督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管理支队)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结合卫生计生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卫生计生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单位:委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督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管理支队)

    (十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委监察内审科、医政医管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加大行政复议培训力度,提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复议工作能力。(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十七)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十八)规范信访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委监查内审科、相关科室,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十九)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委人事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十)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推动新提任干部到信访、行政复议和应诉、信息公开等工作岗位锻炼。(责任单位:委人事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十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责任科室:委政策法规科、人事科、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督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十二)落实 “七五”普法规划。按照《眉山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学习宣传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学习卫生疾控、人口计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深入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责任单位:委政策法规科、宣传与科技教育科、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监督科,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级要健全法治建设领导机制,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纳入卫生计生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党组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加强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各区县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

(三)强化考核评估。各级应当将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法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各级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行法治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市卫生计生委专题报告法治建设情况。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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