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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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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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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医保规〔2025〕2号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以上调整均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各县(区)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眉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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