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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2025-04-24 11:09  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医保发〔202416


天府新区眉山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精神并结合《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眉府办规〔20232号)、《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医保办〔20239号)文件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8%。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经办机构人员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二、生育医疗待遇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两类人员”,生育医疗待遇(含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补贴等)支付条件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支付范围、支付政策与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参照《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眉府办规〔20232号)等文件执行。

三、生育津贴待遇

“两类人员”享受生育津贴须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严格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类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两类人员”月平均缴费基数,2025年的计发基数为4378元/月。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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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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