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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07 17:44  市卫生健康委 [字号: ] 打印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改革局、教体文旅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卫健局、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

现将《眉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2022年11月7日

眉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托育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通过备案,并按照普惠托育价格收取婴幼儿托育费的托育机构和符合《眉山市幼儿园开设托班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幼儿园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开设的幼儿园托班。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普惠托育机构资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托育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托育机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和10月,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和11月。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指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普惠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和复评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普惠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普惠托育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备案托育机构,或经县级教体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已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的幼儿园可申报认定普惠托育机构。

(一)证照齐全、有效、三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为合格及以上;

(三)服务价格不超过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保险;

(五)每月举办家长课堂或深入社区、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婴幼儿养育照护技能,提升家庭照护能力;

(六)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退费机制、关停处置机制。

第九条 申报普惠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眉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申报表;

(二)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自查表;

(三)托育费收费凭证;

(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保险凭证;

(五)应急处置机制、退费机制、关停处置机制等相关资料;

(六)开展宣传婴幼儿养育照护技能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普惠托育机构的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十一条 根据《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托育服务成本调查情况的报告》,一类区(市本级、眉山天府新区、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全日托托育机构生均运营成本为2580元/月,二类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全日托托育机构生均运营成本为2010元/月。普惠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本类区生均运营成本,此收费不含生活费。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四章 资金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普惠托育机构所获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及连锁补助资金。

(一)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托育机构实际建设的总托位数拨付的资金。建设补助资金为一次性发放。新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标准为每个托位2000元,改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标准为每个托位1200元。普惠托育机构已享受中、省、市建设补助资金的托位不再享受该补贴。

(二)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托育机构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每班收托人数不超过国家规定人数)对托育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每年不低于2000元(入托不足10月,按实际入托时间计算;入托不足半月不予补助)。

(三)连锁补助资金是指在同一县(区)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托位供给在150个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连锁补贴。

第十三条 普惠托育机构财政补助每半年拨付一次,上半年在当年9月底前、下半年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学期财政补助发放到位。幼儿园参照托育机构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停止办托或自愿退出普惠托育机构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运营不满1年退回全部已发放的建设补助资金,运营不满2年退回50%已发放的建设补助资金,未发放的建设补助资金不再发放。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经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普惠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机构所在县级卫生健康或教体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机构资格,并追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普惠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将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各县(区)指导普惠托育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保险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建设补助资金仅适用于2022年3月26日以来按照建设标准改造并完成备案托育机构或经教体部门同意并按照建设标准改造的幼儿园托班申请。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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