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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1-0010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2-30
 文  号  眉府办发〔2021〕3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1〕34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3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经贸〔2019〕435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释义

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和粮食企业共同出资,为企业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提供增信融资服务的专项基金,是支持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融资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是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支持企业“有钱收粮”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是落实“保粮食能源安全”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基金专项为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融资增信提供服务,基金缴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按存入金额的10倍进行放大贷款,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二、基金概况

(一)运作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由财政资金和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参与,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作用,防范化解信贷资金风险。

(二)基金规模。根据我市粮食产量、市县级储备粮油数量和轮换情况、以及粮食市场化收购情况建立基金,约需资金18000万元,按建立基金规模的10倍放大贷款,需要建立1800万元基金。先期建立600万元,以后根据需要逐步调整。

(三)基金构成。由粮食企业和市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基金缴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基金构成情况见下表:

600万元基金费用分摊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


类别

全市

市本级

眉山天府新区

东坡区

彭山区

仁寿县

洪雅县

丹棱县

青神县

企业

60

14

8

11

5

12

4

3

3

财政

540

126

72

99

45

108

36

27

27

合计

600

140

80

110

50

120

40

30

30


参与基金的粮食企业用自有资金缴纳基金份额,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基金。

三、基金管理

(一)建立管理体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眉州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粮食与物资调控科。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是根据市场化原则对基金年度贷款规模及具体贷款金额进行审议,向担保公司推荐粮食企业;二是审议和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需要确定的重大事项;三是组织研究、协调和审议基金运作管理有关工作。

(二)基金管理。基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开设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担保公司应规范开展贷款项目审核、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基金贷款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审查。

(三)利息及使用。基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用于补充基金。

(四)基金退出。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同时未发生代偿时,可按程序收回认缴基金份额。

四、基金支持范围和申办流程

(一)支持范围。基金主要支持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市场收购粮油、储备粮油、生产加工粮油的粮食企业。企业必须产权清晰、经营正常、财务规范、诚实守信,履行向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申请参加基金的粮食企业,须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提交借款申请。

(二)申办流程。

1.企业申请。县(区)企业由县(区)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审核同意上报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市属企业由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基金信贷项目申请,如实说明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项目审查。担保公司对贷款企业申贷项目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贷款资料一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由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执行,担保公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项目意向性担保函》。

3.签订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项目意向性担保函》,独立审批贷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额度的意见。对同意实施的贷款项目,由贷款企业在缴纳基金规定份额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基金信贷项目用途、管理、使用和其他相关条款,并严格遵守执行,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以农发行有权审批行审批确定的利率为准,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

五、风险防控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应全面暂停业务。一是申请贷款项目的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20%以上时;二是未及时补充到位基金缺口,资金缺口达到基本规模的50%以上;三是因不可抗力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可暂停此项贷款业务运作各项工作。

(二)基金信贷工作的暂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基金代偿

(一)代偿原则。基金(含企业出资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3:4,其中企业出资资金优先用于代偿,当政府出资部分不足以承担代偿责任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县财政补充基金缺口。

(二)代偿程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以每月底为统计时点,统计发生的贷款损失,于次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担保公司(或当贷款出现逾期,认定贷款企业确实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于10个工作日内启动代偿程序),担保公司及时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担保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集中审核,根据基金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政府负责代偿部分由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由基金负责代偿的金额划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

(三)债务追偿。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的代偿,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负责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追回资金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由政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担保公司按责任比例分配,政府追回部分存入基金专户。

(四)失信惩戒。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并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对虚报骗取基金的应及时收回贷款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要求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职责:一是按借款合同约定收息;二是按不低于基金额度的10倍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发放贷款;三是按约定比例承担基金风险责任;四是对纳入基金的参保企业,可享受相应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农发行根据实际测算并有权审批行审批确定的利率为准;五是简化办理贷款流程,缩短时间,服务质量优;六是不存在违规放贷行为。

(二)担保公司不得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由市财政局每年按当年粮食贷款总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针对该业务,不收取担保公司保证金。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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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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