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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71128-165812-77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7-07
 文  号  眉府办发〔2017〕5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6-30  有效性  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丰富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规范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宗旨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弘扬三苏文化,丰富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强化博物馆功能。

  第三条 征集主体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主体是眉山三苏祠博物馆。

  第四条 征集的范围

  (一)与三苏文化、宋代文化、眉山地域文化有关的文物。

  (二)与三苏文化、宋代文化、眉山地域文化有关的研究成果(图书、文献、资料等)。

  (三)与三苏文化、宋代文化、眉山地域文化有关的书画、陶瓷、篆刻、雕塑等优秀艺术作品。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藏品)。

  第五条 征集标准

  (一)征集范围内经专家鉴定为真品的文物(藏品)。

  (二)国家一级美术师、全国美协书协会员、省美协书协理事以上或全国美术书法获奖者作品。

  (三)高级工艺美术师、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优秀作品。

  (四)重大活动中的优秀作品。

  (五)在艺术领域有影响力的艺术家的优秀作品。

  第六条 征集形式

  (一)捐赠。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藏品)。

  (三)调拨。接收博物馆、文管所的调拨文物(藏品)。

  (四)征购。对持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竞拍。有选择地参加国内相关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所需文物(藏品)。

  (六)借展。借持有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展览,以双方认同的约定实施。

  第七条 征集程序

  无偿捐赠的文物(藏品),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组织专家鉴定后,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颁发文物(藏品)捐赠证书;移交、调拨的文物(藏品),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与移交、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借展的文物(藏品),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与借出单位或个人拟定借展协议。

  有偿捐赠或征购的文物(藏品):

  (一)初步鉴定。眉山三苏祠博物馆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出具初步鉴定意见。

  (二)实行征购计划管理。初步评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提出征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20—50万元的征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批;50—100万元的征购计划,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征购计划,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组织鉴定和评估。按文物(藏品)的价值和类别,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价格区间意见。文物类的专家,由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

  (四)组织价格谈判。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和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人员组成价格谈判小组,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与持有方谈判,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征购的文物(藏品),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有偿捐赠的文物(藏品),捐赠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的30%。

  (五)征购(捐赠)价格的审定。谈判小组谈判后的最终价格,须按征购计划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审定后,眉山三苏祠博物馆与持有方签订有偿捐赠或征购协议。

  (六)有偿捐赠或征购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自行确定;3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后按程序购买文物。

  (七)竞拍的文物(藏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提出竞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八)眉山三苏祠博物馆就文物(藏品)的征集过程形成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移交、调拨文物的,报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经费管理

  文物征集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的200万元征集费中列支。按计划合理使用,原则上不超支。若遇特殊重要文物征集,超过预算的,按程序向市政府另行请示。

  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文物征集中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含文物征集资料费、信息咨询费、借展相关费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一并在财政预算的征集费中列支。

  第九条 藏品管理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对征集的文物(藏品)要及时编列账簿,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编写详细档案。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应妥善保管文物(藏品),不得损毁,不得擅自出售、赠送或抵押。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藏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由眉山三苏祠博物馆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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