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1-08-04 |
文 号 | 眉府发〔2021〕1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7-2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眉府发〔2021〕1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招投标政策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
(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由分管发展改革的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审计、国资、政管(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联动机制。涉及落实上级决策、本级政策制定、交易模板修订、案件处理、协调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招标文件会商等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除重大项目招标文件适时组织会商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
(二)理顺部门监管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指导和协调。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对重大项目进行评估督导。
2.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受理所辖领域的投诉举报,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弄虚作假、违规评标、违法谈判、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以及合同履行中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核准事项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上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招标人,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督主体的其他行业的招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举报。
3.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4.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5.纪委监委按程序和权限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6.公安机关负责按联席会议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7.司法机关负责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投标的行政复议。
8.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交易平台建设、管理、运营、维护。
9.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园(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三)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监督主体、属性类别,参加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场监督。重点对投标文件递交、标书密封和解密、开标唱标、标书移送、专家抽取、评标过程、评标报告复核等环节进行监督,现场处理不良行为或异常情况。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异常情况的记录上报,对交易主体场内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发布。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四)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严格招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行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政管等部门,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开展至少两次招投标活动专项抽查,抽查比率不少于项目总个数的20%,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创新管理运行机制
(七)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货物采购,应当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落实信用信息应用。在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后,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眉山)”平台公示,将企业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分值由商务分值、技术分值、信用分值组成,其中,信用分值占评标总分比例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用信用分值除以评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
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人也可自愿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组织实施。
(十)规范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选择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也可按“三重一大”、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招采程序组织实施。
(十一)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主可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同一项目的工程咨询企业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十二)加强工程总承包(EPC)发包管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EPC方式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EPC发包的,项目业主应当遵循“限额设计、总价包干、严控新增、高速高效”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阶段一并批复同意采用EPC模式。采用EPC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发包。
(十三)实行重大项目招标文件会商机制。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部门与招标人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工程,招标人应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商。
(十四)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制度。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人员不得有在建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本单位拟派该项目的上述人员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冻结,至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前不能使用被冻结的人员参加其他项目投标。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存在有其他在建工程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加强招投标监管
(十五)加强招标人监管。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有效监督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专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严格执行规划调整、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相关报批程序;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按合同约定工期推进项目建设。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十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后合法、规范、诚信、守纪的履行其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十七)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信用信息;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建立评标专家评价机制。规范评标专家从业行为,建立评标专家现场评价记录机制,招标人、现场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等现场人员,对评标专家故意迟到、拖延时间、不按规定评标、随意废标、不服从现场管理、为投标人谋取中标、非法收受财物等行为实行现场记录和评价,由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集保管,每月底汇总至发展改革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要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工作纪律制度,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活动。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二十)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规避招标等行为,由监督部门查处处罚后按程序报同级纪委监委;对收到质疑、投诉、举报的信息,由各部门定期抄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十一)严格审计监督。对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二十二)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等失信单位、失信人员,由发现失信行为的单位收集证据,提交相应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将失信处罚信息和联合惩戒案例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四川省·眉山市)”和“信用中国(四川·眉山)”及相关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四川)”网站。
(二十三)本意见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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