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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06-22
 文  号  眉府发〔2018〕1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6-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眉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创造性成果的教学活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和《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92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贫困地区的单位、个人取得的教学成果,有助于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助于解决基础教育重大现实问题的教学成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奖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奖时,应当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织,负责市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市级教学成果奖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市教育科研机构承担。

第六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各类教育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教师和其他公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一)市内首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先进性;

(二)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全市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三)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成功检验。

创造性地推广应用教学成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可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四年评审一次,与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工作相衔接。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列付。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依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以上所属单位及该单位所属个人,由该单位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筛选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单位或个人联合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按前款规定申报。

第十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初评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隶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得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考核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虚报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颁奖机关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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