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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督促非法捕捞者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渔业增殖放流活动
2023-03-14 11:29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为响应部、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加快构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进一步改善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彭山区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违规垂钓以及其它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的同时,大胆探索、努力尝试,对部分涉渔非法捕捞、违法违规垂钓案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2022年11月1日15时许,该区执法人员在岷江干流青龙街道辖区河段现场挡获正在电鱼的李某某和杜某某,查获电捕鱼器1套、非法捕捞渔获物5.5千克。李某某和杜某某在禁捕期、禁捕区(天然水域)使用禁用方法(电鱼)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相关规定,对岷江干流青龙河段内水域生态造成破坏,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为修复被其破坏的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按照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对该案件启动渔业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按照当事人李某某、杜某某与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月8日10时许,在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及眉山天府新区青龙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监督下,当事人李某某、杜某某在岷江青龙街道辖区河段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价值9700元的50000余尾鱼苗,有效补充了岷江青龙河段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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