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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眉山市林业局关于眉山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2023-04-04 14:55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为加强长江流域眉山境内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8厅(院、局)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全市所有天然水域(含与天然水域连通的渠道、湖泊、湿地)。

二、禁捕时间:(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洪雅段、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神段)已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包括垂钓),时间为长期;(二)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生产性禁捕。有关县(区)在此之前实施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截止时间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

三、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非法捕捞作业、生产性垂钓、水禽放养和扎巢取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渔获物收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和经营利用;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四、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鱼类繁殖季节,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作业。

五、禁止采砂、旅游、运输、生产、竞赛等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六、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蓄意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不得向天然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

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中从事修桥、筑坝、爆破、勘探、挖沙采石等水下工程作业。

九、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天然水域或其它公共水体投放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水生生物物种。严禁将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用于增殖放流或放生活动。

十、各级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天然水域禁渔工作。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

举报电话:

市本级: 38195618(工作日) 38185237(工作日)

38193727 (节假日)

眉山天府新区:36069000(工作日)36070071(节假日)

东坡区: 38226795(工作日)38290009 (节假日)

彭山区: 37630366(工作日)13778822080(节假日)

仁寿县: 36266085(工作日)36293223(节假日)

青神县: 38810841(工作日)19960713057(节假日)

丹棱县: 37202867(工作日)13890341806(节假日)

洪雅县: 37406007(工作日)13982266236(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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