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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办事指南
2022-04-28 17:5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单位

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

主管部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子类型

申请类

咨询电话

028-38165209

监督投诉电话

028-12333、028-38168560

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办事者到办事大厅现场次数

1次

服务内容

集体合同审查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4:00-18:00

办理地点: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268号劳动保障大楼1楼

办理时限

当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企业和职工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材料;

3.企业和职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产生的情况说明;

4.企业和职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复印件;

6.集体协商或专项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复印件;

7.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有关条款和问题的说明;

8.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9.企业或行业(区域)所覆盖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10.企业或行业(区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经办科室申报:

1.用人单位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递交以上纸质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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