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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2022-04-19 15:5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 打印


一、服务事项名称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非因工病残鉴定


三、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五、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科





六、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除提供初次鉴定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二)组织医学检查;(三)专家会议审核;(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五)出具鉴定结论。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内,特殊情形可延长30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的函》(川财综)〔2004〕31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川财综)〔2006〕39号。

标准:300元/人次


十一、办理结果

制发鉴定结论书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取件


十三、窗口咨询电话

38166500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028—38166130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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