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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甘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4-29 15:40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供水企业、排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甘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一)实行差异化收费。

纳入派普污水处理厂的,收费标准3.47/吨;纳入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标准为5.58/吨。

(二)执行范围。纳入派普污水处理厂和甘眉工业园区修文

镇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

(三)执行时间。202521日起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继续执行0.85/吨;对低保人员实行收费优惠,低保人员用水量3/·月内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0.85/吨收取。

三、其他事项

(一)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自取水和自备水源的由相关单位按本文件标准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及代征手续费等相关事项支出。

(三)园区管委会、污水处理企业、供水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今后甘眉工业园区两个污水处理厂更名、并购重组等情况,继续执行原标准。园区外企业向两个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并由两个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按对应用水分类和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眉市发改价格〔201561号文件同步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文件执行中有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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