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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 |
2019-09-2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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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一)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二)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三)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 (四)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二、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视为建设成本不合理,可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印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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