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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26 16:12  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 打印

市住建局:

根据国家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减费降负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1103号和《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眉委办发电202110号)要求,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切实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决定调整眉山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确如下: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重置价150%降低为按重置价收费。

对挖掘或毁坏道路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同意自行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向有关单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性质、收支管理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应按国家清费减负和改善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按定价权限适时降低过高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眉山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政局

20211025









附件:



 眉山主城区城市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

标准

占道费

经营性占道

个体户经营性占道

日·平方米

0.20元

开发业主、施工业主等经营性占道

日·平方米

0.25元

施工、堆码占道

日·平方米

0.20元

临时建筑占道

日·平方米

0.15元

停车场占道

月·平方米

机动车3.00元

非机动车1.00元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重置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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