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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局 转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的通知
2018-10-12 10:28  原农业局 [字号: ] 打印

各区县农业局、农机局、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农业厅特制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馈。

电话:028-38195779

附件: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1.doc
行政强制裁量标准.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附件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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