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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的通知 |
2018-10-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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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畜牧(畜牧食品、畜牧兽医)局、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加强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29日 |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1.doc】 【行政强制裁量标准.doc】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附件2).r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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