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不予行罚字〔2026〕2号 |
|
发布时间:2026-07-28
|
|
当事人:眉山川能投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4R1L3Y 法定代表人:于诗登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下大南街二段3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8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四川省眉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运营管理的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出水进行24小时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0.51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排放限值0.3mg/L,超过标准限值0.7倍。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眉山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PPP项目合同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公司运营管理的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综合考虑你公司系首次违法,发现出水超标情况后,立即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使污水处理系统短时间恢复稳定达标排放且无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