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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决字〔2026〕9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8

当事人名称:四川省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J06F41

法定代表人:蒋召军

地址: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1日18时眉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公司在2026年1月13日未按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落实全面停产的减排措施,挤压生产线违规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评批复、预警通知、减排清单、生产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之规定。

依据《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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