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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决字〔20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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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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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鑫顺源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B18849T 法定代表人:田文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茶店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外购的固体废物水基岩屑堆放于厂界外未硬化土地上,无三防措施。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评报告表、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厂界外擅自堆放无三防措施的一般工业固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900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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