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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决字〔20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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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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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6R1X4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地址:眉山市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东坡区科工园一路发现有黄褐色明显异味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溯源排查,在你公司的污水处理站中发现同样废水。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污水处理站流出,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另查明,你公司将井水注入污水处理站对生产废水进行稀释。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评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6800.00元(大写:贰拾万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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