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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法行罚字〔2026〕2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15

当事人名称:四川展龙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4X6665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庆德

身份证号码:340827**********11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三段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喷漆房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四川展龙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并拍摄现场照片。

2、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公司法人代表朱庆德、职工詹美娟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5年11月7日公司喷漆作业相关照片2张。

4、书证资料:四川展龙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朱庆德与职工詹美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职工詹美娟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股权转让情况说明原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摘页复印件1份、公司购买相关设备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副复印件1套等。

5、公司提交的责改回执原件1份。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罚告字〔2026〕2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5000元(贰拾玖万伍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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