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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法行罚字〔2025〕9号
转载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转载时间:2026-04-1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

当事人名称:仁寿县永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0J47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强

身份证号码:******************

地址:仁寿县视高镇视高工业集中区兴家村九社1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4日、2025年10月10日你公司采用加载减速法分别对川AP6N08、川ZVQ958、川A9P6R6三辆车辆时,未按检测要求将油门踏板保持在最大开度,违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5年11月10日对川A305B9车辆检测时,将应采用简易瞬态法检测的车辆变更为双怠速法检测,违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仁寿县永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张正叙、技术负责人刘广成、检验员高远清和潘小平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份。

2、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仁寿县永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

3、仁寿县永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川AP6N08、川ZVQ958、川A9P6R6和川A305B9四辆车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4、书证资料:仁寿县永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关于车辆川Z2SX83加载减速测试油门开度差异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公司整改报告与自查报告原件各1份、仁寿县永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收费价格公示图1张。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罚告字〔2025〕9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罚听告字〔202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伍佰肆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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