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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天环法行罚字〔202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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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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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眉山精鼎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4T91L2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军 身份证号码:****************** 地址:仁寿县视高街道视高大道三段5幢1层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9日、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分别对川V21166、川AW35P6两辆车辆检测时,将应采用简易瞬态法检测的车辆变更为双怠速法检测;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分别对川AT29T9、川Z6078F两辆车辆检测时,将应采用加载减速检测的车辆变更为自由加速检测,违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仁眉山精鼎检测有限公司站长段欣利、技术负责人刘艳、检验员刘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份。2026年3月11日,对站长段欣利进行了再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2、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眉山精鼎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 3、眉山精鼎检测有限公司对川V21166、川AW35P6、川AT29T9、川Z6078F四辆车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4、书证资料:眉山精鼎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公司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违规问题整改报告原件1份、公司检验检测收费价格公示图1张。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天环罚告字〔2025〕10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天环罚听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肆佰肆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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