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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民政局关于向眉山市三苏祠诗书画院、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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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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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眉山市三苏祠诗书画院 2.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 因无法与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0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眉山市民政局。 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其他任何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556号 联系电话:028-38168687 眉山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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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登记).pdf】 【眉山市三苏祠诗书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登记).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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