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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关于向眉山市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3-16

经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4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眉山市企业联合会

2.眉山市绿色化工行业协会

3.眉山市犬猫小动物保护协会

因无法与以上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以上社会团体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556号

联系电话:028-38168687

眉山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6日

眉山市企业联合会.pdf
眉山市绿色化工行业协会.pdf
眉山市犬猫小动物保护协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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